广西海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海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xi Society for Oceanography(缩写:GSO)。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海洋科学及海洋产业经济相关科技工作者、各界人士、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海洋行业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区海洋研究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坚决拥护党和政府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向海而兴、向海图强”的发展理念,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以科技进步为动力,推动广西向海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加强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实现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加强海洋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海洋意识和海洋文化素养;促进海洋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成长,秉持开放、合作、创新的精神,致力于推动广西乃至全国的海洋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中国-东盟海洋科技合作。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学术交流:组织开展海洋科学及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和论坛等,促进海洋科技信息的传递和共享。加强与区内外、国内外(特别是东盟国家)海洋学会、研究机构和高校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2.科研协作:协调组织海洋科学领域的科研项目,推动海洋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为会员单位开展海洋科学领域的课题研究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3.科技普及:开展海洋科学知识的普及活动,包括编写科普读物、制作科普视频和展览等,提高公众对海洋科学的认识和兴趣,组织海洋科学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活动,为海洋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提供支持。
4.咨询服务:提供海洋科技咨询服务,为党和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海洋科技领域的专业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海洋规划和决策,为广西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5.成果推广:协助会员单位提炼海洋科学领域的科研成果,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展示及奖励推荐。
6.政策倡导:关注海洋政策动态,及时向党和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反映海洋科技领域的需求和建议。参与制定和修订海洋科技领域的政策法规,为海洋科技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7.会员服务:发展和维护学会会员,为会员提供学术交流、科研协作和成果推广等方面的支持。组织会员参加区内外学术活动和会议,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
8.期刊出版:依照有关规定,主办海洋领域学术期刊、科普期刊,编印制作海洋领域出版物(含音像等多媒体产品)。
9.其他活动:承担党和政府部门委托的海洋项目,为海洋事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开展与海洋科学相关的其他活动,如海洋科普展览、海洋环保活动等,促进海洋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开展会员和海洋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承担人才举荐等服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荣誉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海洋科学、技术或相关领域科技人才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科普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四)荣誉会员:在海洋相关领域科学、产业化等方面取得公认的、杰出的成就,并持续多年为我区海洋事业作出系列突出贡献的研究员、教授、正高级高级工程师或管理干部。
(五)个人会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海洋工作者或与本学会业务有关的科研、教育、管理、军事和企业人员及海洋科技爱好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科技支撑;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请求本会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或监事会)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或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5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或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或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自愿申请报名并经理事会审批后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和团体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理事长和监事(或监事长)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并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3名以上监事),监事的选举产生或罢免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决定,监事会的正、副监事长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理事长相同。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撑单位应对本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支撑单位对其编制内的本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本会理事会的意见。办事机构的党政和财务管理受支撑单位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职务。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有重大贡献,不再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者,经本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可分别给予表彰和授予荣誉理事或推选为本届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不同专业领域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名称为“广西海洋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的业务活动。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其设立、变更、注销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民主协商推举委员,组成委员会。待条件成熟时,可成立常委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委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期满时在本会领导下按时换届。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确因特殊情况要继续连任,需提交本会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方可继续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经济往来和财务收支由本会财务部门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秘书处。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